发改产业〔2018〕55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委、直属机构:
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,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。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(以下简称“首台套”)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、拥有知识产权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,包括前三台(套)或批(次)成套设备、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、控制系统、基础材料、软件系统等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,有力支撑了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,但产业基础薄弱、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,首台套示范应用不畅成为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,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,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,经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
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新发展理念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准确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,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着力加强协同创新,着力完善政策体系,着力健全保障机制,着力营造良好环境,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,为装备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提供坚实保障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顶层设计、公共服务和制度供给等方面的作用,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失灵;坚持企业主体地位,尊重市场规律,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。
坚持政策激励与制度保障相结合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加强科技、产业、财政、金融、保险、军民融合等政策衔接,构建有利于首台套示范应用的政策体系;明确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建立有利于首台套示范应用的保障机制,营造鼓励创新、允许试错、宽容失败的氛围。
坚持供给提升与需求牵引相结合。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计划的前瞻性和针对性,补齐检验检测和公共服务短板,提升首台套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;围绕国家重大战略,深入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,加强首台套产品供需对接,形成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、良性互动的格局。
坚持重点突破与协同推进相结合。聚焦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重点领域,确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首台套示范应用的主攻方向,实施重点突破;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的积极性,因地制宜,分业施策,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协同推进首台套示范应用,全面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。
(三)主要目标。
到2020年,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、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、示范应用体系、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,保障机制基本建立。到2025年,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,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。
二、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
(四)确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重点领域。
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应用需求,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,确定研发重点和时序。加强目录执行情况跟踪评估,实施动态调整。根据目录确定的重点,抓好365bet游戏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现有专项的实施,在科技创新2030—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待启动专项中,进一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。
(五)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平台。
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、重点研发机构,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,面向智能化、绿色化、服务化发展方向,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顶层设计,构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体系。以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为基础,形成重大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,聚集相关领域优势资源,增强研发创新能力。
(六)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合作。
组建由科研院所、制造企业、行业协会等参加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,增强创新主体实力,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。建立优势互补、风险共担、利益共享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,紧密围绕应用需求,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,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。支持研发、制造、使用单位合作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基地,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。
(七)健全重大技术装备众创引导机制。
编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,面向社会发布研发需求,发挥众创、众筹、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,聚集各类创新要素,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。加强众创成果评定和供需对接,促进成果转化。
(科技部牵头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国防科工局等参加)
三、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
(八)规范首台套评定管理。
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,明确首台套定义、标准、范围,制定申请、受理、评价、公示、发布等评定程序,确保评定过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根据产业发展实际,确定首台套评定有效期,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,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。
(九)建立首台套评定机构。
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、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,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,建立首台套评定机构。评定机构根据首台套评定办法开展工作。制定首台套评定机构管理办法,明确评定机构的职责范围、检测评定能力等方面要求。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原则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增强评定机构的公信力。
(十)提升首台套检测能力。
根据首台套检测评定需求,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、质量检验中心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,完善相关标准、计量、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等,提升检验检测能力。在流程工业等在线检测需求突出的行业,加快建设生产试验线,对首台套产品质量、安全、环保、可靠性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测。
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国防科工局等参加)
四、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
(十一)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。
依托重大工程建设和有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等,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,作为长期承担相关行业首台套示范应用任务的平台。统筹示范应用基地建设与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实施,优化示范应用基地布局。加强示范应用基地管理和评估,适时对基地布局进行调整。
(十二)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。
依托行业协会、龙头企业,组建由用户、工程设计、设备成套、研发、制造、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,搭建供需对接平台。鼓励组建示范应用联合体,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。发挥工程公司、设备成套商的集成作用,结合研制和使用需求,制定实施首台套示范应用方案。
(十三)做好首台套示范效果评价。
组织首台套评定机构等单位,按照客观真实、公开透明、科学量化的原则,对首台套示范效果开展评价,总结经验、分析问题、提出改进措施。评价意见可作为标准制修订、保险理赔、评审评比、表彰奖励等依据。
(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,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务院国资委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国防科工局等参加)
五、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和装备融合发展
(十四)加快先进适用军用技术转为民用。
加强《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》《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》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的衔接,统筹推进“军转民”相关工作。逐步扩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等军工科研设施向民口单位开放程度。通过联合孵化、专利转让、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,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。
(十五)拓宽民口企业参与军品研制渠道。
从军品研制实际需求出发,积极稳妥推进“民参军”相关工作,通过军品装备采购体系、定价机制等改革,促进民口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,鼓励军工企业开展首台套示范应用。
(十六)搭建首台套研发及示范应用合作平台。
建立军民两用首台套研发及示范应用会商机制和合作平台,研究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创新、成果转化、交流合作、示范应用等重大问题,组织实施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和工程等。
(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国防科工局牵头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参加)
六、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
(十七)优化知识产权布局。
对首台套产品的核心关键专利申请,依法给予优先审查支持,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,增强授权及时性和专利权稳定性。加强首台套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,防范知识产权风险。围绕首台套产业链和价值链,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。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服务。
(十八)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分享。
按照风险共担、利益分享的原则,鼓励首台套研制、系统集成、示范应用等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依法分享。推动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池建设,在重点领域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联盟,加强合作交流与协同创新。
(十九)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
以重大技术装备为重点,根据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,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工作力度,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,在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。
(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,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加)
七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
(二十)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支持。
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,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研发。对于符合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,经过评定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、填补国内空白的众创成果,鼓励其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。
(二十一)重点支持公共平台建设运行。
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,加大对首台套相关公共平台的支持,重点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检测评定机构等平台的建设和运行。
(二十二)积极支持示范应用基地和项目。
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等渠道,支持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项目建设。对基础设施完备、综合服务规范、运行效果显著的示范应用基地和创新性、重要性突出的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,加大支持力度。
(财政部牵头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加)
八、强化税收政策导向
(二十三)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。
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,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,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,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,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。
(二十四)调整相关进口税收政策。
根据产业发展情况,调整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。根据首台套研发、制造和示范应用情况,兼顾国内产业需求,动态调整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1997〕37号)项下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和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。
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)
九、优化金融支持和服务
(二十五)发展融资租赁业务。
落实融资租赁业发展要求,大力推广以租代购、分期偿还等方式,完善首台套产品租赁市场化定价机制,通过融资租赁促进首台套示范应用。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首台套租赁部门或专业子公司,更好地满足首台套等重点领域融资租赁需求。
(二十六)加强银行信贷支持。
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建立首台套企业和项目贷款绿色通道,构建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专门信用评价体系,优化审批程序,提高审批效率,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、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。鼓励开发性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,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提供贷款支持。
(二十七)拓宽直接融资渠道。
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企业资产证券化。通过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短期融资券、中期票据、永续票据、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方式,满足企业融资需求。对首台套企业申请发行债券,纳入现有政策支持范畴,简化审核流程、提高审核效率。充分发挥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、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,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首台套研发、制造和示范应用。
(人民银行牵头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、证监会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加)
十、增强保险“稳定器”作用
(二十八)继续实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。
总结首台套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经验,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需要,细化并动态调整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。密切跟踪试点进展,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,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,吸引更多企业参与。
(二十九)优化首台套保险运行机制。
优化保险公司共保体的运行模式和机制,完善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。优化事故责任鉴定流程,建立健全理赔快速通道,积累有关保险数据,不断优化保险方案,提供优质服务。
(三十)鼓励地方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。
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产业基础、行业特点自主研究制定保险补偿政策,并做好与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区分和衔接。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,在中央和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之外,创新险种、扩大承保范围。
(财政部牵头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参加)
十一、发挥国有企业作用
(三十一)落实国有企业责任。
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,增强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保障能力。大力推动和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、检测评定机构、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、示范应用联盟等建设,积极采用首台套产品。
(三十二)完善考核评价制度。
在事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,加强对国有企业服务国家战略、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。在业绩考核中将首台套研制、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特殊事项清单,作为重要参考依据。
(三十三)建立容错机制。
制定首台套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,合理界定并适当豁免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的行政、经济、安全等责任,充分调动和保护应用首台套的积极性,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。
(三十四)增强创新示范能力。
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链,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之间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,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兼并重组,通过强强联合、优势互补,横向拓展、纵向延伸,大力培育集研发制造、工程设计、系统集成和建设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,增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示范能力。
(国务院国资委牵头,应急管理部、审计署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参加)
十二、明确法律规定要求
(三十五)落实保障国家安全相关要求。
根据《国家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创新能力建设,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。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、重大基础设施、重大建设项目等关键领域,积极开展和大力支持首台套研发、制造和示范应用,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、装备产品和服务等,加强安全审查,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。
(三十六)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。
根据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,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,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。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,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、使用业绩等要求,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、技术参数等。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,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。对于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,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,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(三十七)加大政府采购等支持力度。
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,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、订购等方式采购,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。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,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。
(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十三、建立实施保障机制
(三十八)加强组织实施领导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首台套示范应用的统筹协调、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工作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,抓好工作任务落实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做好本地区首台套示范应用的组织实施。
(三十九)完善配套政策措施。
根据首台套示范应用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,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,有关部门参加,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。尽快制定出台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、检测评定、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,促进首台套示范应用的军民融合、知识产权、资金、金融、保险、国资监管等实施细则或政策措施,做好国家安全、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释义和解读工作。
(四十)强化监督检查评估。
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、跟踪分析工作,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,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、存在问题等情况。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意见,及时提出解决办法,不断完善首台套示范应用政策。
(四十一)建立咨询保障机制。
依托有关单位,加强首台套示范应用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。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(学会)、咨询机构的作用,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,及时反映示范应用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政策建议。利用现代信息、网络技术等手段,搭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信息服务平台,跟踪和研究国内外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动态,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。
(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)
国家发展改革委
科 技 部
工业和信息化部
司 法 部
财 政 部
国 资 委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知 识 产 权 局
2018年4月11日